政策法规
济南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粮食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济粮字〔2018〕7号
各县区粮食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粮食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粮食局
2018年5月24日
济南市粮食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许可监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由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粮食收购许可审批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市粮食局及各县区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粮食收购许可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对粮食收购许可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许可的及时性;
(二)粮食收购许可的合法性;
(三)涉及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粮食收购许可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对粮食收购许可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粮食收购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粮食收购许可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三)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
(五)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落实本地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粮食收购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九条 如有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市粮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