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济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南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7月8日印发的《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12〕23号)、2015年4月8日印发的《济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5〕13号)、2008年9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8〕37号)、2012年3月23日印发的《济南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12〕8号)、2007年2月28日印发的《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7〕11号)和《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7〕12号)、2007年2月8日印发的《济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7〕9号)、2017年12月19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7〕93号)、2011年12月29日印发的《济南市粮食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等级划分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各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预警
3.3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信息报告
4.3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4.4重大(Ⅱ级)应急响应
4.5一般(Ⅲ级)应急响应
4.6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加工、供应能力保障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通信保障
5.5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总结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安全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尽快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或者全市多个区县同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
1.3.2重大(Ⅱ级)。市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1.3.3一般(Ⅲ级)。市内1个区县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1.3.4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一般(Ⅲ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照各自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树立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国网济南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督查和指导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驻济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及外市地支援的建议。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行动建议。
(2)根据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4)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6)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认真抓好应急措施落实。
(1)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2)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进口接运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按照市政府下达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安排,做好地方储备粮调运、加工、供应等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大中型超市粮食供应情况的调查分析。
(4)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检查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救灾款,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
(8)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
(9)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10)市统计局:负责协调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统计监测相关粮食生产情况。
(11)市工商局:负责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掺假掺杂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在满足贷款条件前提下,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国网济南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粮食加工、供应企业电网侧供电保障工作,指导做好用户侧用电保障。
(15)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1.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粮食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2各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若未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预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在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信息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第一时间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并通过应急联动机制召开有关会议,准确分析判断突发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要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报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果断实施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应急报告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镇(街道)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1.5小时之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须在2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市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事件、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警报发布情况、群众疏散地、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4.3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3.1实行全市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区县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4.3.2迅速采取重大(Ⅱ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如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及时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食物资,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3.3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4.3.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5请求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重大(Ⅱ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4.4.2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4.3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区县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同时,要加大向周边或外省市采购粮食的力度,弥补地方储备的不足。
(4)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或在市区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本、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由其所在院校凭集体户口办理集体伙食供粮手续。
(5)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保障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
(6)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8)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4.4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并于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相应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5一般(Ⅲ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5.2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5.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区县粮食应急机构于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5.4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并指导事发地区县粮食应急机构,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6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应急状态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一般(Ⅲ级)应急状态的,由各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加工、供应能力保障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市级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原粮储备。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5.1.2粮食经营库存。依据有关规定,粮食收购、批发、销售、成品粮加工企业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组织掌握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5.1.3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根据市政府建立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和成品粮(面粉)储备规模要求和调控需要,在粮油储备、加工和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各区县也要根据当地应急工作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优化品种布局,加强管理,以保证应急需要。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应在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市及区县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市、区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市确定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济南华杰面粉有限公司、济南伊荣面粉有限公司、济南鲁和面粉有限公司为我市主要应急面粉加工企业。各区县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日加工能力总计150吨以上的应急面粉加工企业。
5.2.2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确定山东金德利集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经营网点和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品粮油专卖店为主要应急供应骨干网点。各区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粮油放心店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市及区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分别报省及市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市及区县驻地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向省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总结和改进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结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及时进行拨付、清算。
6.2.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各区县政府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